石門企業專利注冊的具體作用
作者:常德益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9-29 08:54:58
企業為什么要注冊海外商標,商標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區別開來而使用的一種標記。那么企業為什么要注冊海外商標?
一、商標保護的地域性在某個國家或者地區注冊的商標,其生效范圍為該國家或地區。中國大陸注冊的商標生效范圍就是大陸,不包括香港、臺灣、澳門。同樣,香港、臺灣、澳門注冊的商標生效范圍也僅限于該地區。
二、避免海外搶注事件海外商標被搶注的案件屢見不鮮,如果企業的商標一旦被他人搶先在海外注冊,那么企業將蒙受很大的損失,要么通過訴訟方式爭取,要么花高額費用贖回,要么高價獲取使用權,更嚴重的是被迫重新更改企業品牌。
三、商標已經無法再注冊某些企業在注冊海外商標不及時,以致自己的這種商標或類似自己的這種商標被他人事先注冊。企業也將面臨商標被搶注一樣的窘境,但不管是高額許可使用費,還是重新注冊新的商標,對企業來說都是深深地傷害。
四、提前做好入駐市場準備海外商標注冊周期一般為2年左右,如果企業想要進駐某國市場,必須提前進行商標注冊的工作。要是商標注冊的不及時,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海外市場拓展計劃,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困難。
五、海外品牌價值的提升商標,是一種無形的資產,在國外經常被當成企業資產進行預估,特別是企業股份上市的時候。如果自己的商標沒有注冊,或者被他人注冊,都會降低外部對該企業資產的預估。
六、海外市場拓展所必須注冊商標在海外可享受更多的權利,如美國商標必須經聯邦政府批準的注冊商標才能在注冊商標上加注注冊標記的符號。加上此類注冊標記的商標,是可以增加客戶信任度的,特別是美國這些發達國家,他們那的人商標意識很強。
七、國內對海外商標注冊的補助在海外注冊商標,其實政府是給予高額補助的,而且會對此類企業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而補助多少,視地區而定。
很多客戶一直比較著急,關于4月底之后注冊的商標一直未下發受理通知書。很多客戶都比較著急想找到一個比較快的方法拿到受理通知書,但是受理通知書只有北京商標局一個部門下發,其他部門或者科室沒有資格下發商標的文件。商標局自14年5月1日起實行新的商標申請后臺,商標局內部系統一直在升級中,雖然已經將近3個月,但是一直沒有升級好。什么原因沒有升級好?這個誰也不知道。
商標局沒有給一個確切的或者是大概的時間說什么時候能弄好,每次我們代理公司打電話咨詢的時候也是被搪塞,各位客戶也可以自己打電話咨詢,如果不相信我們。商標局的電話也都是公開的,誰都可以打。商標申請的程序也是公開的誰都可以查到。所以,請大家諒解,不是我們不給你發,是商標局沒有下發相應的文件,我們又不能給你造一個假的出來。商標證書近期的也沒有下發,自從4月底之后商標證書和商標受理通知書都沒有下發,所以,各位請耐心等待。我們也著急。一有消息會及時通知大家。望大家諒解!
常德商標注冊公司提醒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我們已經知道,成為商標的條件之一是應具有不同于其他商標的顯著特征,以便于社會公眾特別是消費者進行識別。
《商標法》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以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不過,商標注冊公司認為一些標志經過長時期的使用,且形成了對某一商品的定向聯系的認識,法律同時規定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一經注冊,商標注冊人就享有商標專用權,該權利就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其他人不得非法使用。但是,由于通用詞匯已被公眾普遍使用和接受,該詞匯作為商標,其商標權的行使則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通用詞匯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使用通用詞匯。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產源識別,即讓消費者能夠區分商品的提供者。因此,只有具有可識別性的標志才能獲準注冊為商標。然而,在認定相關標志的可注冊性的過程中,必須確定其判斷主體。為此,我國商標法創設了一個相關公眾的概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梢?,相關公眾是我國商標法擬制的主體,審查員和法官在就顯著性、近似商標、類似商品等問題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必須站在相關公眾的立場,基于擬制的相關公眾的認識作出判斷。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這些標志中,外文商標可注冊性的判定存在一定的疑難。在ZENPEP商標駁回復審案中,某公司在第5類人用藥、醫藥制劑等商品上申請注冊ZENPEP商標(下稱申請商標)。
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均認為,申請商標中的ZEN一詞意為禪宗,系常用佛教用語,將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人用藥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法院經審理則認為,申請商標ZENPEP本身不是英文單詞,沒有固定含義,屬于臆造詞,我國相關公眾在看到該商標時,不會刻意地將其拆解為ZEN和PEP,并意識到ZEN具有禪和禪宗的意思。對外文商標的有關認定,要基于中國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進行,機械地將ZENPEP拆解為ZEN和PEP,并認為ZEN具有禪和禪宗的意思,從而認定申請商標具有不良影響,是不恰當的。
考慮到商標權的地域性,在進行常德商標注冊審查的過程中,其必須基于中國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作出判斷。一般來說,對于外文申請商標,在判斷其可注冊性的時候,應該考慮中國相關公眾對該詞語的一般認知和了解能力進行判斷。尤其是對于一些臆造、生僻詞語,不能機械地以相關詞典中顯示的詞義取代中國相關公眾的認知。
因此,在審查外文商標的可注冊性時,必須考慮中國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和認知習慣,對其含義作出符合中國相關公眾實際的判定,并在此基礎上適用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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