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商標注冊的目的有哪些
作者:常德益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0-09-14 08:11:55
很多常德商標注冊申請人會碰到這個問題。首先,當商標注冊申請被商標局駁回后,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駁回復審申請;同時,商標注冊申請人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一些輔助措施,以消除引證商標所形成的在先權利障礙,達到商標注冊申請獲準注冊的最終目的。
第一,在做駁回復審的同時,向商標局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使用此種方法的前提是引證商標已注冊滿三年且最近三年內沒有使用。若引證商標被成功撤銷,則申請人的申請商標便可核準注冊。
第二,向商評委提出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若引證商標已注冊但未滿三年,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在提出駁回復審的同時,可基于合法理由就引證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以消除在先權利障礙,實現商標的成功注冊。
第三,適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若引證商標尚未注冊,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在提出駁回復審申請的同時,持續監控引證商標的法律狀態,并著手對該引證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包括異議理由的組織及證據的收集)。一旦發現商標局初步審定了該引證商標,并在三個月異議期內及時提出異議申請。
第四,通過協商的方式獲得引證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商標注冊申請人可與引證商標注冊人進行協商購買,嘗試獲得引證商標的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若商標注冊申請只是部分駁回,在做駁回復審的同時可以就通過審查的一部分商品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以使該部分商標注冊申請及時獲準注冊,以取得法律保護。
第六,就申請商標向商標局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若不提出駁回復審,在采取上述措施消除引證商標所形成的在先權利障礙的同時,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盡快就申請商標向商標局重新提出注冊申請。這可以極大地縮短商標注冊申請人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時間,一旦在先權利障礙被成功消除,申請商標便可立即獲得核準注冊。
在必要時,為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率,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選擇對申請商標進行適當修改,使其與引證商標相比具有區分性,這樣更能提高商標注冊的勝算。
在每個時代、每個年齡段都會有不甘平凡的人,他們想通過自己的努力在社會上闖蕩出自己的一片天地來,也許創業就是實現自己偉大抱負最好的方式。都想自己闖出一片天地來,很多人選擇創業來實現自己偉大的抱負。素有之稱,它的“雙創”氛圍可以說是越來越濃了。
國內外資源整合,科技創新,人才交流,的優勢是得天獨厚的。所以很多創業者都會選擇在創業。注冊公司的流程已經很簡便了,很多創業者更看重的是知識產權,所以公司注冊好以后就要注冊商標了,注冊商標會經歷5個階段,其中有一項是商標審查,那么,注冊商標時,商標審查主要審核哪些內容?不知道的看官就一起跟注冊公司平臺小編往下看吧!
商標審查主要是商標局對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是否違反商標法的所有規定所進行的一系列檢查,其中審查的內容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符合申請的商標局會給予初步審定,不符合要求的就會駁回商標申請。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商標要具有顯著性才可以。以上就是注冊公司平臺小編為大家講解的內容,如果您有疑問或者您還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可以與我司取得聯系,注冊公司平臺專為創業者提供商標注冊、公司注冊,代理記賬等服務項目,我們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團隊,將為您提供貼心的一站式服務,讓您放心且無后顧之憂。
歐盟商標與歐盟各國國內商標平行運行,互不沖突。但已經在歐盟各成員國國內注冊或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反對歐盟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歐盟商標注冊流程:
1.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受理后,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3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3.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后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4.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注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5.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6.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于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商標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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